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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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第一个利好消息!银保监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商用车、三农领域提供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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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2020年12月3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支持商用车终端金融经销商担保模式的建议的答复,以及关于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提案答复。
        其中提到,关于通过各方积极协调,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商用车行业的金融管理秩序,促进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做大做强我国商用车行业的建议:
        一是完善信贷支持政策,支持合理扩大汽车消费。
        二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汽车产业资金来源。
        三是丰富商用车融资供给服务。
 
后一个提案答复提到
        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租赁特色优势,探索业务模式创新,通过与农机设备制造商合作开展厂商租赁等,拓宽融资租赁服务覆盖面,推动“三农”融资租赁业务健康发展。
        2020年,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对接农机、支持农企、服务农户,通过提供多元化、差异化、专业化的融资租赁服务和产品,持续优化薄弱环节金融服务,补充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资金需求。
 
中国银保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283号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明确乘用车(消费类)与商用车的本质区别,支持商用车终端金融经销商担保模式的建议根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的要求,以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规定,银保监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对汽车经销商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行为予以禁止,旨在规范融资担保行为,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杜绝汽车经销商挪用客户保证金、侵害客户利益等情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商用车涉及的领域广,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对保就业也有重要意义。就商用车经销商担保模式而言,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经营性质融资担保业务的商用车经销商,违反了法规规定,将依法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监管指导,督促依法合规开展商用车融资担保业务,促进商用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通过各方积极协调,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商用车行业的金融管理秩序,促进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做大做强我国商用车行业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包括商用车在内的汽车产业发展,不断完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加大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支持拓宽汽车产业资金来源,扩大汽车消费。
        一是完善信贷支持政策,支持合理扩大汽车消费。2017年发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调高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上限,支持扩大汽车消费。
        为应对疫情影响,2020年4月,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截至2020年6月末,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1133亿元,同比增长3.9%。
        二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汽车产业资金来源。积极支持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汽车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汽车产业。截至2020年6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发行164只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共6544亿元,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43笔共928亿元。
        三是丰富商用车融资供给服务。目前,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汽车行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均可以提供商用车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上述机构根据商用车销售特点及差异化需求,研发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拓展了轻卡、中重卡、特种车、工程机械车及客车等多类型商用车贷款或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商用车产业发展。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商用车发展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支持商用车产业和消费发展。感谢您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中国银保监会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629号(财税金融类182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支持新型金融机构下乡入村的建议
        近年来,银保监会加强监管政策倾斜,鼓励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下乡入村
        一是经国务院同意,2018年,银保监会开展“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通过在多个邻近县中选择一个县设立村镇银行总部、在邻近县设立支行的形式,推动解决村镇银行有效金融服务和商业可持续问题。首批15个省份“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可覆盖43个村镇银行空白县(市、旗)。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640家,覆盖31个省份1306个市,其中1079家在中西部地区。
        二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制,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推动完善支农支小业务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加大对“三农”等普惠金融薄弱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总体保持平稳运营,机构减量增质态势明显,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水平不断提升。 
        三是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租赁特色优势,探索业务模式创新,通过与农机设备制造商合作开展厂商租赁等,拓宽融资租赁服务覆盖面,推动“三农”融资租赁业务健康发展。截至2020年5月末,金融租赁公司投向“三农”领域业务余额507.71亿元,为拓宽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支持“三农”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2020年,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对接农机、支持农企、服务农户,通过提供多元化、差异化、专业化的融资租赁服务和产品,持续优化薄弱环节金融服务,补充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资金需求。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三农”领域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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